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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原环罚决字[2021] 第191号
当事人:马晓伟
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1211497X
地址:原阳县产业集聚区
2020年8月1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对你经营的UV高光板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资21.73万元建设UV高光板生产线一条,并投入生产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以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照片”为证。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向你直接下达了《原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原环罚事先告字[2021]191号),告知你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确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五千六百四十九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至原阳县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支行
户 名:原阳县财政局
账 号:410745010100011302
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股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