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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查(扣)决字〔2019〕第07号
当事人: 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
地 址: 原阳县产业聚集区云帆路与原管路交汇处西北角
经查,你(单位)存在 2019年4月6日生态环境部第21轮督查组人员,在对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PVC—木塑建筑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生产状态下,UV光氧废气处理设施部分灯管损坏,无法起到正常处理废气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生产电源、挤出机、切割机操作平台 予以查封。
查封(扣押)期限为3日,自2019年4月 8日起至 2019年4月11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损坏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 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院内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8日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原环解查(扣)字〔2019〕07号
河南君源塑业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第21轮督查组人员于2019年4月6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6万吨PVC—木塑建筑模板生产线建设项目》在生产状态下,UV光氧废气处理设施部分灯管损坏,无法起到正常处理废气的作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原环查(扣)决字〔2019〕08号),因你公司已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要求整改到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