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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查(扣)决字〔2019〕第03号
当事人: 河南古博电气有限公司
地 址: 原阳县福宁集镇新建村
经查,你(单位)存在 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违规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喷塑房、喷漆房、烘干房 予以查封。
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自2019年4月 1日起至 2019年4月30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损坏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在)地点: 河南古博电气有限公司院内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阳县人民政府或者 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1日
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原环 解查(扣)字〔2019〕03号
河南古博电气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2019年3月14日重污染天气橙色管控期间违规生产,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原环查(扣)决字〔2019〕 3号),因新乡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2019年4月30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原阳县环境保护局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原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