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原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 原阳县烟草局 发布时间: 2024-1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原阳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河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由原阳县烟草专卖局综合考虑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若干市场单元,并确定市场单元零售点的规划数。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市场状态、市场秩序的变化,原阳县烟草专卖局可对部分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调整。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原阳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对符合法定条件及合理布局规划的申请人进入轮候。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七条  市场单元规划标准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城区、乡镇、行政村类市场区域并实行距离限制模式,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受市场单元规划限制及放宽情形除外)

(一)城区区域(含龙源街道)规划。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市场单元。

(二)乡镇区域规划。以乡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居民小区、特定参照物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

(三)行政村区域规划。以相邻多个行政村区域组合为市场单元。

新建并投入使用商住小区 1 个零售点但需满足所处市场单元有规划容量

       不受市场单元规划限制情形

军事管理区、看守所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等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二)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火车站、汽车站 A 级以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等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三)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区域零售点不超过5个。

(四)客房在100间以上且设有便利店形式商品陈列区域的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达到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内(同一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等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六)商场以及营业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不受市场单元规划限制。

(七)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滩区迁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提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不受市场单元规划限制

(八)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市场单元规划限制

第九条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蛋糕店、五金电料、礼品回收、童车、首饰店、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农畜养殖、床上用品、书店、渔具、水产、花卉、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报亭、文玩、洗车、装修材料、快递点、药店、油库营业室、旅行社、快餐小吃店、咖啡奶茶饮品店、美容美发、化妆品店、宠物店、家电家具、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机构、古董店、传真打印、照相馆、彩票店、成人用品店、物业公司等),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在距离上予以放宽

(一)对小区主要出入口(车辆通行口),如其中一侧已有持证户,紧邻出入口另一侧申请主体在满足与同一侧持证户间距要求的情况下,间距不得低于30米。

   (二)对单独经营雪茄烟(不经营卷烟)的商户不受容量和

间距限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限制距离除外),专营雪茄烟商

户增加卷烟经营范围的,必须符合容量和间距要求。

(三)营业面积在50平米以上的、在原阳县内20家以上的同一法定代表人、统一门头、统一配送、统一经营模式的直营连锁便利店,与周围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与周围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五)其他需要放宽的情形。

 

第四章 不予实地核查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应进行实地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进行实地核查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审批机关可以不进行实地核查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一)申请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至(六)项情形之一的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情形的;

(二)依据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区域或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已达数量上限的;

(三)新办申请不予许可的原因未消除,申请人再次申请的。

 

第五章  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一)在尚未划定市场单元的区域,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核发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经消防等职能部门认定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十)中小学校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

(十一)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和医疗机构内部的;

(十七)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商店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情形

 

第七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的情形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八章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集中陈列、销售商

品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办公等辅助场所的面积。

第十  本规划所称“距离”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以步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的门沿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

十八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根据相关政策,可减少轮候等限制性规定的,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  本规划由原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原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原烟20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原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