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示
原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 通 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5-30


 

 

为有效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决定对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原阳县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范围详见原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原阳县辖区内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原环攻坚办2019165即行废止。

 

特此通告。

 

 

 

                                 2025 5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