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民政局
来源: 中共原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12-25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原阳县民政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原阳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原阳县委办公室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30


原阳县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原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阳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统筹城乡低保制度,增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与保障政策。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及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村(居)委会的设立、命名、变更的审批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跨乡(镇)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申报;负责县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的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六)拟定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人事财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股(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室、行政审批事项服务股)。拟订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社会救助股(特困救助股、城乡低保股)。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负责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市、县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社会事务股(社会养老服务股、慈善事业促进股)。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婚姻登记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股(区划地名股)。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乡镇及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跨乡(镇)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负责县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的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