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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4-18
有效性: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 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4-18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关键线索和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五)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2

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3

对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4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5

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6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7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减轻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

8

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免检标志、名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减轻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第十条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