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6月15日,我局对原阳县城区供水地下水源地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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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关于《原阳县城区供水地下水源地迁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原环书审〔2023〕3号
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5MB0N869177)上报的由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原阳县城区供水地下水源地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原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施工扬尘采取洒水抑尘、设置围挡、封闭运输、防尘网覆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钻井废水部分经井场泥浆池收集沉淀后用作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使用,部分自然挥发,不外排;洗井废水、管道试压废水收集后用于施工场地及沿线道路洒水抑尘使用。
3.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场地、降低设备声级、降低人为噪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噪声、运营期噪声须分别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妥善处置各种固体废物。项目施工不设置施工营地和临时生活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依托当地居民生活垃圾设施收集处理。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应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采取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水工期、临时占地进行复耕或绿化、表面覆盖、禁止弃土和建筑垃圾随意丢弃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场地采取土地整治或生态修复等措施,最大限度减缓生态环境影响。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水源保护区划分建议及管理要求。
四、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开工前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