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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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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原阳县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本系统的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原阳县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灾害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原阳县委关于深化党和县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原阳县党和县机构改革方案》及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制度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和政府各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乡(镇)、街道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立县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成立现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灾害,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灾害,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灾害,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灾害,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县城区、乡(镇)、街道,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县委、县政府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积极组织我县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有序开展我县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Ⅳ级响应。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在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积极有序开展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发生在相邻乡(镇)、街道时,相邻各乡(镇)、街道根据地震灾害对本辖区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区域相应的应急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灾害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灾害观测数据,提出地震灾害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灾害趋势预测意见。各级地震灾害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灾害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灾害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乡(镇)、街道根据预测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本区域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灾害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并立即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局和宣传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地震灾害监测、地震灾害预警、地震灾害烈度速报等信息。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应急管理局。
5 应急响应
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各部门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大型吊车、起重机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各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车站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应急管理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灾害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灾害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县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生态环境分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建筑物倒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工业生产科研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全县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情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通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临近县区通报相关情况;协调临近县救援队参与救援行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及时做好援助物资和捐赠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灾害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灾害烈度、发震构造、地震灾害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灾害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灾害地质灾害调查等。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河务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民政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处置、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灾害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供气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党委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较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1)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联络灾情速报员并派出前突侦查人员,协助保障通讯瘫痪、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
(2)科工信局按照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3)自然资源局、交通局、公安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航天侦察。
6.1.2 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组织抢修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同时向县抗震救援指挥部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6.1.3 县应急处置
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军队工作、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救治、监测评估、生活物资、社会治安、新闻宣传、恢复重建等工作组,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乡(镇)、街道和政府各部门实施:
(1)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协调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开展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指导、协调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通畅。
(5)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派出地震灾害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灾害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派出地震灾害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7)指导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预防和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乡(镇)、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实施限制对灾区周边主要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11)组织构建救援现场通信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和抢险救援队伍与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
(12)其他重要事项。
必要时,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在地震灾害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乡(镇)、街道请求,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乡(镇)、街道处置次生、衍生灾害。
(7)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县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乡(镇)、街道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县政府各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帮助。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驻原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县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加强地震灾害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灾害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灾害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灾害监测、地震灾害预测、地震灾害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灾害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灾害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战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对启动县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给予适当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街道根据规划设计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并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科工信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文广局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县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发改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灾害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等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气象局负责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灾害天气等气象情况。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等进行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演练。
10 其他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10.1 强有感地震灾害事件应急
当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灾害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由应急管理局报告县政府,同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10.2 地震灾害传言事件应急
当出现地震灾害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县宣传部门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灾害传言。
11 附则
11.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2 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镇)、街道、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制订、修订本区域、本行业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备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5 附则
本预案中各乡(镇)、街道包含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附件:原阳县抗震救灾信息上报表